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连续12个月合计应纳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况下,符合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指的是连续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且连续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① 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②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