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是由交易双方进行债券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资业务,是指资金收购方(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收购方(逆回购方),并并入资金,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将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金额返还给逆回购方,逆回购解除质押债券的质押权。
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品种:
(一)在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信用债券。主体评级和债务评级在AA以上的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3)债券基金产品。标的债券全部在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持续符合回购质押资格条件的债券基金产品。
质押式债券回购的基本原则:
1.融资回购的总量控制原则
原则上,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占其证券账户债券托管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对于主体评级为AA、AA的信用债,单个信用债市场的入库金额不得超过该债券总市场托管金额的10%;资金债券回购和资金逆回购余额不得超过上月末净资产的120%。
2.制衡和审慎原则
业务要明确界定,相互制约;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的规定,符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
3.平等互惠原则
回购期间,质押券付息、全额赎回和全额赎回所获得的资金处于质押状态。债券质押期间,回购方如欲行使回售权,应先结清回购协议。
4.安全原则
为防止透支和债券渗透,开展正回购的业务员应在质押期内全额保管相应的标券。同时,回购业务到期,发生逆回购认购时,提前将资金本息全额转入证券公司账户。
5.面向市场的价格比较原则
质押式逆回购操作本着价格优先、均衡配置的原则。在同期限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中,先进行价格比较,综合收益较高的进行分配。
质押券如何转回?
(1)质押券转回佣金。如果证券账户提交的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剩余,客户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向交易系统申请质押券。
(2)返还申报质押凭证。当日,证券公司根据客户委托,向交易系统申报质押券转让指令。
(3)交易系统的前端检查。在以下情况下,转出失败:转回申报指令中的转回数量大于当时账户同品种的可转让数量;质押券转回的金额折算的标准券大于当时的融资金额。
(四)质押券的交割。T日结束时,交易所将质押券申报数据开发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将于报告日结束时将相关债券过户至结算公司质押银行。如果可转换债券没有卖出,它们将在当天结束时被转移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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