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了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是双方进行的担保合同。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也就是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的动产或者是法定产权证作为质押给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动产或法定产权证作为质押给债权人并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依法处分质押物以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和费用。
目前对权利质押有严格要求,只是限制于银行存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银行汇票发行的金融债券和银行本票。券商股票质押暂停
并且银行的存单必须是银行对这笔借款的一个存单,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债券限于银行代理机构为这笔贷款发行和支付的债券。
债权的定性法律特征决定了快速、便捷、安全的担保功能。
1、因为债权租赁凭证的转让是占有的有效和存在条件,质权几乎不可能产生。除质权人行使质权外,一般不存在质权的竞合。这就使质押物的全部价值被质权人掌握,有效维护了质权人的权益。
2.在债权质押方面,特别是在证券债权人可以持债权凭证行使权利。在债权到期未清偿时不必通过拍卖户或者是变卖实现债权,因为有实物担保。
3.因为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没有权利处分。所以除了自身身体原因外,损害的可能性较小,债权人的利益风险较小。一般不存在质押保全的问题。
债权的担保功能虽然有上述所说的共同性质,但是因为担保对象不同也会有所不同。在一般债权质押中质押债权的实现和第三债务人质押债权的行为有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
如果第三债务人故意减少其财产和债务履行能力,质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但是毕竟是一种补救措施,效果难以保证。这样为了保证质权的实现,质权人需要对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无疑增加了实现质权的成本。一般债权质押仍存在质押范围窄、质权公示不佳、变价难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