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消息,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升级推出科创票据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科创票据是指科技创新企业发行或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即科创主体类和科创用途类科创票据。其中科技创新企业需具有相应科技创新称号,用途类科创票据要求募集资金中50%以上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非科创企业拟发行科创票据的,其募集资金中应有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科创的相关领域,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支持领域应符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相关文件要求。
原文如下:
关于升级推出科创票据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相关精神,持续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引导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交易商协会现将科创类融资产品工具箱升级为科创票据,提升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功能,加强对科创企业或科创用途的服务与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科创票据是指科技创新企业发行或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即科创主体类和科创用途类科创票据。其中科技创新企业需具有相应科技创新称号,用途类科创票据要求募集资金中50%以上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二、主体类科创票据
科技创新企业拟发行科创票据需具备至少一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等科技创新称号。
三、用途类科创票据
非科创企业拟发行科创票据的,其募集资金中应有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科创的相关领域,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支持领域应符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相关文件要求,支持方式包括:
(一)直接用于科创领域项目建设或偿还对应存量债务,如科创类项目投入和研发、相关领域产业链支出、科创平台搭建等;
(二)直接用于产业园孵化项目建设或创业孵化基地运营;
(三)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方式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四)支持具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科技创新称号的子公司发展。
四、配套措施
(一)注册或既有额度
发行人可新增注册科创主体类或科创用途类科创票据,亦可使用既有注册额度发行科创票据,鼓励科技创新企业新增注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为科创票据及科技创新企业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科创票据注册服务工作效率。
(二)债券标识
科创票据不设单独文号,统一在发行阶段添加“(科创票据)”专项标识。以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为例,统一升级后标识为“(科创票据)”,其他科创类融资产品满足科创票据现有要求的,归入“科创票据”。
(三)资产支持类和创投企业科创票据
鼓励企业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创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相关产品的基础资产或募集资金用途满足科创票据相关要求的,可添加“(科创票据)”专项标识。
(四)存续期管理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透明度。
特此通知。
本文选编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