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颇为刻薄地说,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后,不断听见上市公司传来“花瓶”碎裂的声音。据报道,自11月以来,已经有4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独董辞职公告。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讨论开始风生水起。
不客气地说,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后火速辞职的独立董事们,正在以自己的行动反证着自身的“花瓶”属性。他们只能锦上添花,却经不起任何风吹草动,担不得任何责任。实际上,人们对独立董事不独立的“花瓶”印象由来已久,这有数据为证。据报道,有学者统计:从2001年开始试行独董制度以来,截至今年11月24日,独董一共进行了77480次董事投票表决,同意的表决是77317次,弃权30次,反对36次,其他97次——估计连会议都无暇参加,独董投票同意的比例是99.79%。面对这样的数据,独立董事的“花瓶”意味确实不太好澄清。
有声音强调,独董的责权利不成比例,独董制度需要检讨。比如在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中,拿着几万元至十几万元的独董薪酬,要承担一亿多元至两亿多元的连带责任。这种说法听上去很有道理。不过,一来这不是终审判决;二来只要你拿了钱,就要负责任,如果负不起或不能负责任,就应该推辞不就职。既然拿了钱,就不能出事了拍屁股走人。何况,不甘做“花瓶”的独董并非前无古人。十几年前,乐山电力和伊利股份都发生过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抗争的先例。
当然,独董制度本身也确实值得检讨。专家介绍说,中国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初衷是,期望通过独立董事来保护中小股东。现实却经常打脸,独董要么和大股东及上市公司一个鼻孔出气,要么只是“花瓶”和摆设。独董制度不管怎么变革,最后的出路还是要回到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