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和原则,还涉及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其制品的管理、人工繁育及成果运用等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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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重点围绕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候鸟保护、收容救护机构及其职责、人工繁育及成果运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管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内容,设定了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广西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对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有哪些?
《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广西物种资源丰富,是国际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居全国第二,共有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151种,其中国家一级25种,国家二级147种,分别占国家保护物种总数的21.6%和47.9%;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152种。特别是沿海地区,每年越冬的猛禽、秧鸡类、鹭类、鹬鸻类等候鸟数量稳定在数万。此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16种。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有新变化
广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历史较久,如非人灵长类、蛇类等用于科研、药用等领域的野生动物繁育技术比较成熟,养殖数量也居全国前列。
《条例》简化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办理程序,明确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原来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并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
《条例》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源须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对技术成熟、种群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种源,均采用标识管理,实现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可追溯,避免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合法渠道。对无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则不能进行人工繁育,如进行养殖,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条例》实施后,对于广西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种群稳定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后,适时调整和纳入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名录,助力广西人工繁育产业发展。
根据《条例》,申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证明;
(三)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说明;
(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防环境污染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误捕误钓野生动物要立即放生
根据《条例》要求,群众在休闲垂钓中,误捕(钓)了斑鳠(芝麻剑)、乌原鲤(黑鲤)、唐鱼(白云金丝鱼)、桂孟加拉鲮(青衣)等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放回原钓鱼水域;如果将误捕(钓)的野生动物拿来出售或食用,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条例》明确了狩猎许可的程序、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同时规定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要求食品、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
设置专门条款对候鸟予以保护
《条例》设置专门条款对候鸟予以保护,明确每年的9月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3月20日—26日是广西的“爱鸟周”。同时规定,社会公众对野生鸟类不驱赶、不惊扰、不猎捕、不随意投食,若发现受伤野生鸟类,应及时联系野生动物救助部门进行救治,切勿私自带回家进行饲养救治。
为使野生动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条例》根据广西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实际,提出了“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例如,被誉为“鸟中大熊猫”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秋沙鸭,近年来随着广西生态向好,连续三年迁徙进入广西鹿寨洛清江水域停歇觅食,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条例》划定中华秋沙鸭野生动物栖息地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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