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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Ø 在标准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Ø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Ø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3、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4、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5、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6、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7、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8、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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