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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长期停工,上海一家国有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达成为由拒绝支付1500万元货款,被拖欠的民营企业面临资金无法回笼的困难,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知了这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依法认定被告国有企业应该支付欠款,并运用公平原则确定合理的利息起算时间。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注册于河南省的民营企业,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3份混凝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用于被告承建河南当地的某个公园项目。付款方式为每月办理结算单,下月底前付70%,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结算后2个月内支付至85%,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结算完2个月内支付至95%,余款5%在所有封顶混凝土浇筑完毕办理完结算6个月内结清。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责任而造成原告损失的,被告须赔偿原告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020年,在原告陆续供应总价6000余万元的混凝土后,被告承建的主题公园因工程建设方原因停工。因为大部分工程主体结构均未封顶,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混凝土货款,尚欠150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对尚欠1500余万元未支付没有异议,但认为合同项下工程主体结构未封顶,根据双方的合同条款,付款条件尚未达成。且由于双方未完成上述混凝土供货合同的结算,所以原告也无权主张逾期的利息。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有个前提,就是工程能够正常施工、竣工和验收。如今工程已停工许久,双方均不确定后续能否恢复施工。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进行付款,对已经提供了混凝土的原告明显不公平。
综合考虑停止供货的时间、建设方因素、起诉时间等,宝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余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相应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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