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上股份质押就是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对出质人所持股份设定限制性财产权。当债务人不能在到期日履行债务时可以按照约定折价向债权人支付股份,也可以出售该股股份以优先支付价款。
股份质押类似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股权质押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登记程序的设置具有公示功能,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股权质押公示实现公平,高效,安全的交易目的。
股权质押合同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合同。我国《合同法》以及《担保法》对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概念以及效力认定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于此类纠纷发生后质押权如何实现却没有规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作一简要论述,以求抛砖引玉。
股份质押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以合法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作为债权担保达成的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传真以及信函,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单向无偿性,债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出质人仅在股份质押合同中承担质押义务,不享有任何相应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对出质人没有任何相应的义务。即使出质人代表主债务取得追索权,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2)补充性。出质人履行主债务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也就是主债务不履行。主债务尚未到期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的质权人无权出售或者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其债权。
(3)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基础,以保证主合同履行为目的,随着主债权因为抵销,免除,清偿而消失。
(4)赔偿的优先权。设定债权人债权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由于债权保护的这种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优先于无担保债务。
(5)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时质押必须记入股东名册,从记载之日开始已经生效。这是股权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最明显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