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最有力证据。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借款人称自己是在对方胁迫之下写的借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被判如数偿还借款。
诉讼:出借人要求还款,借款人称借条为受胁迫而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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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男子房某给女子常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常某现金叁万圆整(30000)。借款人:房某,2014.5.1。”之后,两个人长期往来,房某自2016年6月至2021年7月,共向常某微信转账42笔,共计7806元。
今年3月,常某到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房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她借款3万元并写了借条,她要求房某偿还3万元借款。
房某否认了常某的说法。他说,借款不是事实,他们两个人是恋爱关系,常某经常向他要钱,他给常某的微信转账都是对方索要的,那张3万元的借条是他受胁迫而写的,他并没有向常某借过钱。
判决:被告未能证明写借条时受到胁迫,应偿还借款本金
宜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文超介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常某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房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生效,被告房某应履行偿还原告常某3万元借款本金的义务。
房某辩称借条是在受到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受到了胁迫,也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条,因此其辩称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房某向常某微信转账的7806元,房某自述转账是为维持恋爱关系且大都为100元、200元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被告给原告的日常花销,与本案无关,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房某偿还原告常某借款本金3万元。
提醒:注意留存转账凭证,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王文超提醒,借据作为债权凭证,是一种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市民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借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款金额、出借方式、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违约责任、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事项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同时,出借人应当留存转账凭证,与借条相互印证。借款人还款后,也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还款的收到条,写明归还的是何笔借款、归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等事项,避免“一债多还”的情况发生。
王文超说,在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市民受胁迫写下借条后,应当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确属在受欺诈、胁迫情形下出具借条,建议在出具借条后一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借条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明确,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赵路歌 张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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