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黄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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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三年多后,迎来重磅新规。6月9日,证监会起草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证监会启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从试点开展情况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运行平稳,业务适配性和发展前景获得了市场各方的总体认可与支持,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已基本具备转常规条件。证监会表示,《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法规体系,明确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具体规范和监管细则,为此项业务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定》共40条,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内容,其中包括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督促引导行业坚守“顾问”服务本源,持续丰富服务内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强化信义义务落实和利益冲突防范,不得存在与交易佣金收入挂钩等激励安排。
部分机构存在“重投轻顾”问题
2019年10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内基金投顾业务正式启航。截至2023年3月底,共有60 家机构纳入试点,服务资产规模1464 亿元,客户总数 524 万户,10 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占比 94%。
总体来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运行平稳,监管方式运行有效;有助于推动权益类基金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本市场资金结构;有助于改善投资者回报、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有助于带动行业财富管理转型,扩大专业买方中介力量。
证监会在《规定》起草说明中指出,试点实践表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在我国市场有较强适配性和良好发展前景,但也存在规则供给不足、部分机构“重投轻顾”和服务存在“产品化”倾向等问题,制约功能进一步发挥。
市场机构和投资者普遍认为,推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转常规,有利于培育专业买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资者服务和回报,优化资本市场资金结构,促进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激励不得与交易佣金收入挂钩
《规定》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加强对投资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优化投资分散度等监管要求。
在优化对投资分散度的限制要求方面,一是对于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其委托资产的 20%,个别类型基金除外; 二是对于单个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所有管理型客户配置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50%,货币市场基金、开放式债券基金不超过 20%,同时要求管理人做好监测监控和流动性管理,在比例接近上限时,告知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规定》还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留痕管理制度,对基金投资顾问全部业务环节实施留痕管理,留痕方式包括录音、录像、纸质留痕或者电子留痕等。留痕资料应当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投资顾问人员使用统一的具有留痕功能的系统提供服务。
在强化对“顾问”的引导和监管方面,《规定》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为客户匹配基金组合策略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的历史业绩。匹配后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历史业绩的,应当为基金组合策略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同时以 3 显著方式披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
同时,《规定》进一步强化践行信义义务和防范利益冲突。对于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对交易频繁的基金组合策略以交易佣金抵扣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 避免利益冲突。对于同时开展证券经纪、产品销售等业 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和人员,要求在其他业务过程中不得 以基金投资顾问身份开展,避免投资者混淆服务主体立场。要求健全考核、激励安排,不得存在与交易佣金收入挂钩等激励安排。
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短板
《规定》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具体来看,加强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基金销售机构、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要求有效区分和隔离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合作机构的业务,确保客户了解不同主体的职责与分工。
同时,服务居民养老金融需求。《规定》引导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于满足居民多样化养老需要:一是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全面了解客户养老需求,运用资金规划、资产配置、基金研究 能力,提供科学、稳健、长期的专业服务。二是支持基金投 资顾问机构根据投资者不同资金的投资目标和期限实施服 务匹配。此外,考虑到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拟待将来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成熟定型后再适时引入基金投资顾问。
《规定》还将基金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其他产品纳入规范。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的投资建议的,要求参照《规定》执行。提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明确单一客户配置比例、总配置比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等规定。
此外,《规定》豁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锁定期要求。明确基金经理以外因使用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投资于本公司管理基金的从业人员,豁免执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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