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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民宿利用村(居)民的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等开办,经营用客房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经营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民宿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在出入口、营业厅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采集的视频信息资料应当保存60日以上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廖志荣)近日,记者获悉,5月26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批准北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北海市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由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这是全区首部民宿管理和促进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该《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村(居)民的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等开办,经营用客房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条例》规定,经营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市、县(区)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民宿登记信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增设开办民宿的限制性条件。
《条例》明确,民宿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在出入口、营业厅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采集的视频信息资料应当保存60日以上。民宿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确定为政府采购的入围供应商。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引导民宿经营者参加等级评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宿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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