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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2、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6、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还应审查下列事项:(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2)背书人个人的身份证件。
7、二、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或材料采购等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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