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记者 陈创明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1月28日讯(记者 陈创明 实习生 黄婷婷)1月28日下午,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市场监督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负责人,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并答记者问。
据了解,全区已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1300万辆,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区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总数有所增加,形势严峻。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委会议通过,自治区政府令143号公布,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唐政介绍,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保障安全、规范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重点对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相关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在道路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增加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管理制度。
会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黄济贤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重点就《办法》实施关于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登记管理、过渡期规定、路面管理等方面内容做了具体介绍。
调整了目录公布主体和功能定位。《办法》修订后,将原先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的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将产品目录功能调整成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调整了车辆登记管理。一是调整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依据。对现有途径能查询到通过3C认证信息的车型,均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二是增加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规定。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等规定。三是调整了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
关于过渡期规定。有记者提问,如何对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进行过渡期管理。据了解,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旧国标又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收等方式提前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关于关于路面严管处罚措施。《办法》修订实施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常态化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控,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专项治理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三是深入推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四是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专业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