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同时听取了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修订草案初步审议情况的报告。对大众关注的问题,教科文卫委提出不少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
建议一:生育假期奖励差异化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李彦平介绍,该委建议将修订草案中的“女方分娩后,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修改为“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
这样修改的理由是,在人大调研中,有基层相关部门和群众反映,当前广西群众生育意愿普遍较低,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之间的意愿是递减的。
因此,实施差异化的生育假期奖励政策,有利于提高生育意愿。
建议二:哺乳假假期不设下限
教科文卫委建议,将修订草案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修改为“……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这样修改的理由是,哺乳假最低长达六个月,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考虑用工成本等因素,一般不予批准,很难落实。如哺乳假假期不设下限,由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确定,可操作性更强。
建议三:建立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对制约生育的子女照料、女性就业担忧等因素,教科文卫委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托育服务发展和托育机构监管的有关内容;增加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有关内容,消除女性因生育对职业发展的担忧。
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教科文卫委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有关内容,增强企业落实政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建议四:进一步明确独生子女享有护理假
为把握人口发展形势、科学制定人口政策,教科文卫委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建立健全人口监测预警机制的有关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对独生子女父母逐步步入老年,有的还罹患疾病,需要子女陪护和照料的现实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作了“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规定。
这次审议,教科文卫委也建议在条例中明确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有关内容,与《实施办法》的规定相衔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独生子女人群的关怀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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