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入库管理、交易管理、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试行期为2年
●自治区规模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10万元/亩,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基准指导价
●一次性购买规模指标3000亩以上的,双方协商下调交易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区交易平均价格的10%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唐广生 通讯员 李欣松)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广西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入库管理、交易管理、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试行期为2年。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并扣除项目区建设用地指标后,有关县级政府可将节余的复垦指标申请纳入自治区指标储备库。项目验收后未按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的,一律不得纳入规模指标库,严禁将已经使用的指标纳入规模指标库。
市县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出让和购买规模指标计划。规模指标有节余的可申请在自治区交易平台出让,国土空间规划规模不足的可申请购买。自治区规模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10万元/亩,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基准指导价。一次性购买规模指标3000亩以上的,双方协商下调交易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区交易平均价格的10%;政策试行首年,交易平均价格参照指导价执行。
购买的规模指标需在1年内完成国土空间规划上图入库,否则自治区将暂停有关县(市、区)规模指标交易。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办法》强调,各市县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和实施范围,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复垦指标优先保障项目区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严禁重复使用复垦指标,不得通过购买规模指标盲目扩大城市发展规模。出让指标的市县政府对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弄虚作假等原因扣减项目验收指标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在规模指标库和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核减相应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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