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三角理论是谁提出的?
舞弊三角论指的是:舞弊行为的产生本质上是因为压力、机会以及自我合理化三种因素共同作用所带来的结果。
该理论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的创始人、现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史蒂文·阿伯雷齐特(W.Steve Albrecht)提出
舞弊三角理论的要素分析
企业舞弊的原因由三个要素构成:压力、机会和借口,这也是注册会计师在美国最新反舞弊准则(SAS第99号)中应注意的舞弊发生的主要条件。
1、压力因素是企业欺诈者的行为动机。刺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企业舞弊。一般来说,压力可以分为四类:经济压力、工作相关压力、恶癖压力和其他压力。
2、机会因素是指企业欺诈可以进行,并且可以被隐藏而不被发现或逃避处罚的机会。主要有六种情况:
(1)缺乏发现企业舞弊的内部控制;
(2)无法判断工作质量;
(3)缺乏惩罚措施;
(4)信息不对称;
(5)能力不足;
(6)审计制度不完善。
3、面对压力,获得机会后,还有最后一个要素——借口(自我合理化),意思就是要让企业舞弊行为与自己的道德观念行为相符,舞弊者需要给自己找个理由,无所谓这一理由是否是合理的。通常情况下,企业舞弊者的理由包括:都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这个资金,我一定会还的;我的目的是善意的,我的使用是正当的,等等。
压力、机会、借口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真正形成企业舞弊,这就是舞弊三角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