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朱敦尧、王军德、李森林、葛坤、欧阳业恒已回避表
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26.93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汤湘希、蔡忠亮、王宇宁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宇宁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汤湘希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蔡忠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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