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近期该厅联合自治区教育厅印发《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最新政策,广西将对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配比资金补助,年度总额以1亿元为上限。
据了解,《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是在过往《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激励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的,目前已正式施行。
过往政策的适用对象为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新办法调整为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明确为高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货币资金。捐赠方限定为企业、非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老办法视捐赠收入规模变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激励补助经费总额度和补助比例。补助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激励补助经费适当向财力薄弱高校倾斜。
新办法规定,根据“多受捐多配比”的原则,高校获得单笔到账100万元以下(含)的捐赠,按照1:0.3的比例配比;1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捐赠,超出100万元部分按照1:0.5的比例配比;2000万元以上的捐赠,超出2000万元部分按照1:1的比例配比;高校年度捐赠收入总配比资金超过1亿元时,以1亿元为上限,根据高校配比资金的权重按比例进行分配。
对比过往,配比资金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一流学科及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等内容。根据最新政策,配比资金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一流学科及重点学科建设、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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