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勋在15年内非法收受1801.46万元好处费。2月21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勋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陈勋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2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图片均来源于崇左中院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勋利用担任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玲、罗某强、陈某光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园区企业购地建厂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钱款共计1801.4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陈勋家属积极退出部分赃款,还代为预缴部分罚金;陈勋知罪、悔罪,认罪认罚。综上,陈勋行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陈勋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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