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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未经法定程序不具约束力(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陈曦)高管所在部门业绩亏损,数次根据上级要求提交关于“业绩改善”计划的邮件后,拒绝再次回复。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雇。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员工赔偿金。
1995年7月,梁某某入职福州某公司,先后任文员、副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务。2020年7月10日起,梁某某与其上级主管就“业绩改善”问题进行多次邮件沟通。上级主管要求其针对上半年亏损,制订多项改善计划。梁某某回复后,主管要求其按要求再次回复。梁某某再次回复后,主管在邮件中又反复要求其回答“你负责什么工作、参与业务开发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亏损情况如何及如何可以改善”等问题。
回复数次之后,梁某某不再进行回复。公司以其“不服从主管的工作指派或工作安排”为由,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处分。
2020年8月17日,公司要求梁某某独自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等内容,其间梁某某全程浏览手机。两日后,公司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书面警告。
2020年9月27日,因主管未批复销售奖励,梁某某向其发送邮件称,这些举动旨在逼迫自己离职,并将邮件抄送多名员工。公司以其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人为制造矛盾、无中生有、造谣传播、干扰正常工作秩序”之规定,再次给予书面警告。
10月20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称梁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梁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赔偿金98万余元,仲裁支持其主张。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该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虽适用于集团下属分公司及站点的所有员工,但集团的规章制度未经本级用人单位民主程序转化,直接适用下属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具有约束员工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梁某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日常工作的情形,故在会议室浏览手机不宜认定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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