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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中院(2018)湘07刑终第51号案件人定:2012年9月,朱桃慧因欠丁时作借款本息93万元,在法院执行期间她将自己一处被评估为31万元的私房作价116万元抵付给丁时作爱人杨春珍。丁时作给付了朱桃慧房屋差价23万元以后,执行法院根据朱桃慧的申请裁定朱桃慧的私房归杨春珍所有。至此,丁时作实现了朱桃慧爱人芮元成许诺的10万元好处费,构成了犯罪。借款人朱桃慧用自己116万元的房产抵偿她欠丁时作116万元的债务后还有10万贿赂吗?116万-(93万+23万)=0,并不等于10万。10万贿赂是办案法官算错了账。且朱桃慧的这处房产因她爱人不同意抵偿,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检察建议、执行法院再审撤销了朱桃慧以房抵债的裁定,该房至今未执行给丁时作夫妻。朱桃慧的116万元借款和房屋差价款也未退还给丁时作。
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已由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并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丁时作并未对被执行的财产本身造成损失,不宜以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后二审法院在检察没有抗诉,被告人没有对该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将一审已经否定了的罪名重新判决。特别是中院认定我受贿,没有行贿人,我未得到行贿人的分文贿赂,反而是行贿人尚欠我116万借款未还。因此法院判我犯受贿和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确有严重错误。请巡视组督导最高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高院对常德市中院(2018)湘07刑终第51号案件依法再审。
此致
申诉人:丁时作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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