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什么?
个人意外收入税是指税务机关从纳税人获得的意外收入中征收的税款。征税对象主要是个人获奖、获奖、获奖所得和其他意外财产。
参加企业有奖销售活动的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按照“意外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与所得为实物的,按照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
代扣代缴。
事实上,税法中列出的或有收入是个人在异常情况下获得的不确定收入。过去,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意外收入的征税。
自1988年9月起,对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进行了规定。由于意外收入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偶然性和多样性,给确定征税范围带来困难。因此,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获奖、获奖和获奖所得外,其他或有所得的征税需要由税务机关依法具体认定。
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于调解收入差距,故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有征收起点的,故而,有人认为,个人偶然所得税最为个人所得税的一种,自然也是有征收起点的,只有达到征收起点时才需要缴纳税额,偶然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偶然所得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按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其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规定如下:凡一次中奖中奖收入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有奖发票中奖800元以下免征。
其他都要全额征的。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法律规范对于偶然所得税起征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简单的介绍了对于那些中奖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不需要缴纳税额。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其他类型的个人偶然所得,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按照既定的税率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