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警实施抓捕时,为了销毁盗窃罪的罪证,阚某竟将赃物从六楼阳台抛下……本月,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阚某提起公诉。近日,静安区法院对阚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高空抛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月底,平先生向警方报案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的前避震、卡钳、刹车盘等都不翼而飞。案发前一天,正准备上班的陈先生也发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避震被人撬走。就在当天,李先生停在地铁口的电动自行车也发现了撬动的痕迹,避震装置遭到人为破坏。
警方梳理案件监控后发现,上述盗窃行为都是一人所为。作案时,犯罪嫌疑人身穿黑色上衣、头戴头盔用于遮掩身形,经查,这人正是阚某。根据线索,民警到阚某暂住地进行传唤,为防止上门抓捕的民警发现赃物,阚某将12个避震和1个刹车卡钳向6楼阳台外投掷,砸入103室、104室的院内,将104室院子的铁皮顶棚砸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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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阚某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避震及改装配件,总价值为人民币6000余元。在案件侦查阶段,阚某拒不供述犯罪行为,还表示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疾病,并谎称自己实施盗窃时正处于发病期。但经过精神鉴定,阚某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无明显相关性,阚某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官胡璎认为,阚某平时工作生活正常,且既往有多次盗窃历史,此次阚某又多次在多个地点作案,并有意识掩饰作案行为,表明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后果认知明确,在讯问中,阚某有正常逻辑思维能力,有正常言语表达能力,符合鉴定结论。
得知鉴定意见,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讯问中,阚某承认,之所以在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是因为自己仍抱有侥幸心理,希望靠精神病鉴定结论来逃避罪责。
结合现有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和物证、书证及阚某的有罪供述,检察官胡璎认为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阚某多次盗窃的事实,足以证实阚某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事实。
被告人阚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阚某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涉嫌高空抛物罪。
作者:单颖文 顾家奇
编辑:占悦
责任编辑: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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