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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休完产假上班后,因数次拒绝公司调岗被“炒鱿鱼”。员工拒绝调岗,单位是否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月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审理情况: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该公司未严格按照程序处理违纪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终审判决公司赔偿梁某2.89万元。
女子屡次拒绝调岗被辞退
梁某是柳州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梁某的岗位为设备服务中心配件保管员,并约定“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
2020年4月,梁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公司因业务量减少,决定对梁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先是安排她到下设的汽贸公司做保管员,但梁某表示该岗位的薪资低于期望值,不接受安排;后来又安排她做区域商用车的保管员,但是梁某认为该岗位工作地点远,也没同意。
2020年5月11日,梁某与公司签订了《待岗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梁某的待岗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待岗期满第一个工作日,梁某应到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梁某接到公司的回岗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回岗超过3次(含3次)的,或者是待岗期满后不按时回公司报到的,均视为梁某主动辞职,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同年11月9日、12月14日,该公司两次向梁某发出《回岗通知》,给她安排了新的工作岗位。梁某收到通知后,仍拒绝了公司安排的新岗位。
当年12月23日,公司向梁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人员优化,曾经两次向梁某邮寄回岗通知,其均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已构成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于当天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