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残忍了!太过分了!必须严惩!
近日,江苏常州。白某(女,26岁),因生活琐事与人产生矛盾被杀害,后被分尸并抛尸。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抓获。
据报道,30日凌晨,白某与30岁的女子翟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翟某将白某掐死,后伙同一名女子和两名男子将白某分尸,并分别于次日和第三日凌晨,将白某尸块分2次抛入河道。
(资料图片)
第3日上午,有河道清洁工发现尸块后报警,当晚,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
(来源:大风新闻)
【法海说法】
1.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翟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异议。但在目前一直推崇少杀慎杀的今天,翟某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呢?
《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虽然该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但是,《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必要,都可以判处死缓。
2.从实践中来看,只要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大多都会判处死缓的。
然而,本案有一个特殊的情节,就是翟某将被害人杀死之后,又伙同其他三人一起将被害人分尸并抛尸,这种行为可以说是非常恶劣了。
所以,没有特殊情况的话,翟某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这里的特殊情节只有3个,就是《刑法》第49条规定的不允许判处死刑的3种特殊情况:
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二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三是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但是,另外三人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道理也很简单,就是在另外三个人介入的时候,被害人已经死亡了,死人是不可能再被杀死的。
然而,这并不代表另外三人不会构成犯罪,其主要涉嫌两个罪名:
一是侮辱尸体罪。根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侮辱尸体、尸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三人分尸并且抛尸的行为,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但一般不会数罪并罚,毕竟两者之间具有牵连的关系,也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该三人是基于帮助毁灭证据的目的,实施了侮辱尸体的手段,按照刑法的一般理论,应当从一重处罚。
也就是说,该三人最多只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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