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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于7月1日起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8日。据悉,《可转债指引》在以下方面作了重点规范:一是明确投资者预期;二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三是严格短线交易监管;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原文如下:
上交所持续完善可转债信息披露等业务规范 进一步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今日起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8日。
《可转债指引》坚持市场化原则,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旨在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系统性的规范。其中,为突出投资者保护价值取向,《可转债指引》在以下方面作了重点规范:一是明确投资者预期。针对此前投资者较为关注的触发赎回或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但公司未及时回应等问题,要求上市公司在条件触发当日召开董事会,第一时间对是否赎回、是否修正转股价格作出回应。对于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则视为不行使赎回权或不修正转股价格,以明确投资者预期。二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回售权利,明确回售条件触发日至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不超过15个交易日,加快投资者资金回笼;明确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资金发放日的间隔期限,留出足够时间供投资者交易和转股;同时规定,赎回资金发放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或转让,促使投资者尽快转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严格短线交易监管。明确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购或认购、交易或转让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转股、赎回及回售除外。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督导期内对可转债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或重组报告书的约定、是否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压实持续督导责任,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
《可转债指引》是对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细化落实,与上交所已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一起,分别从信息披露和交易机制两个方面规范可转债存续期全流程业务,共同构成交易所层面的可转债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更好发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作用。下一步,上交所将持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进一步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
本文编选自微信公众号“上交所发布”;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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