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结算3月25日消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由18%调降至16%。
全文如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2022年3月修订版)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交易、股票期权交易、港股通交易、H股“全流通”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申购赎回等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经纪业务结算、托管业务结算、信用交易业务结算等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账户名称主体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其中,经纪业务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国证监会、投保基金公司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投保基金公司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第九条 本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本条前款规定的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交易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的A股、基金、ETF、LOF、权证、优先股、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本条前款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16%计收。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月证券买入金额的计算范围和相关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比例,并以通知形式向市场公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商业银行为其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相关要求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第十一条 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从其加入之日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本办法有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类别、风险程度、遵守结算纪律等情况,对结算参与人适用差异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比例。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或认为必要时,本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时间。
第十四条 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由于相关原因被冻结,结算参与人应保证资金交收账户中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能完成正常交收并满足最低备付金限额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节假日)日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等后形成的资金交收账户可用金额,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资金交收,但如可用金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交易日补足。本公司将资金交收账户日末可用金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情形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作为确定结算参与人风险程度的因素之一。
第十六条 在保证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等后,结算参与人可以申请将此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交收账户可用金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冻结部分除外)按下列顺序用于以下项目的日终资金交收:
(一)结算保证金和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交收;
(二)非担保结算业务交收;
(三)其他资金结算业务的交收。
第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结算银行调整存款利率,本公司按相应利率分段计算利息。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交收账户余额等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须注意核查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资金交收账户开户资料有关内容或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或是开展托管业务结算参与人的委托机构发生变更或是结算参与人发生合并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参与人资格时,应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资金交收账户的注销手续。对于满一年未发生结算资金收付活动的资金交收账户,如账户所属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可视情况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办理销户手续,若结算参与人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销户则视同自愿销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本公司关于结算备付金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选编自“中国结算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韩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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