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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关于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参与和服务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聚焦群众需求,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共谋共解。
目前,全省共有573家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实施细则要求,人民法庭要主动加入辖区乡镇、街道共同缔造、平安建设领导机构,探索法庭负责人列席辖区乡镇党委会,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法庭负责人挂职乡镇党委委员机制。要通过座谈交流、法治夜校、线上咨询等方式,倾听群众心声,找准群众司法需求。通过分析总结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或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服务科学决策。
在加强涉民生案件审理方面,坚持把依法办案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妥善审理涉“三农”纠纷以及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基层易发多发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依法治理高价彩礼等不良习气。
以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目标,通过走访调研,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司法需求及法律风险点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助力企业解决法律难题,避免法律风险,共同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实施细则提出,持续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结合参与服务共同缔造工作需要,优化调整人民法庭布局,提升人民群众“见法率”。构建网上立案、在线调解、云间庭审、电子送达、判后答疑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降低群众诉讼成本。
将各类社会调解资源引入人民法庭,吸纳一批威望高、专业强、素质好的基层队伍,特别是德高望重的老党员、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善于引导的心理咨询师或群众“贴心人”等,参与调解、调查或心理帮扶等,打造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矛盾纠纷调解队伍。
支持“无讼村(社区)”创建,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支持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村居法治带头人”等。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中心,加强与乡镇党委、综治办和派出所、司法所、交警大队日常联系,协同做好矛盾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沟通和前端预防化解联动工作,降低万人成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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