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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2起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农民因水稻被受保护鸟类侵食获赔”的案例引发笔者思考。案件中农民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经评估损失共计367657元。最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当地有关部门支付赔偿款257359.9元。该起处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的案例有着现实指导意义。
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数量逐年提高,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野生动物侵食农民粮食、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也有所增加。野生动物是重要自然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因此农民不能随意捕捉或猎杀,很多时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们吃“霸王餐”。在野生动物致害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致害补偿成为化解此类问题、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补充手段。
何为致害补偿?即当农民财产权益受到野生动物实际侵害时,可以通过某种渠道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进一步细化规定。揆诸现实,目前各地致害补偿标准不尽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赔偿标准过低,起不到实际补偿效果,还有地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停留在象征性补偿的层面,不能被受害者所接受,导致案件长时间悬而未决。因此,统一此类案件的赔偿标准非常必要。
本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和示范性,提供了此类案件的具体解决思路。地方法院不妨参考典型案例的判决方式,在判决过程中统一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提高行政补偿效率。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还可以探索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的相关保险业务,采用商业保险的方式弥补受害人损失,既可以使受害人及时得到合理补偿,也可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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