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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的科学研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6月20日至2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据了解,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章共61条。在整体定位和适用范围方面,我市立法体现了针对性、适用性,减少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同时还加强了立法衔接,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特定类型固体废物作出指引性规定。在职责分工方面,条例第五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生态环境等20多个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基层政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分工主管的监管体系。
记者注意到,条例进一步整合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协同协作机制。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对于“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责任。条例还强化了公检法司协作、南京都市圈协同协作,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为减少企业信息“多头报”“重复报”现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提升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各类信息。
条例还明确规定接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应当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履行核实、告知、报告义务,从而堵住排污漏洞,打造监管闭环。此外,条例规定“依托南京都市圈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市进行贮存、填埋”。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在4月26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首次审议。分组讨论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60余条审议意见。首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同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广泛征求部门、协会、专家等各方面意见,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内容开展“解剖式”调查研究。
“我们之所以邀请这么多专家、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民众为条例修订草案进行把脉定向,其目的就是要确保制定出台的条例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有特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珍祥说。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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