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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待摊费用”问题,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并没有完全予以取消,只是不再单独出现“待摊费用”的字样、概念而已。
2、只要企业的相关经济业务符合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仍然可以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
3、比如,企业预付若干月的房租,在原准则(制度)下,计入“待摊费用”科目,在新准则下,如果符合资产定义,可以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4、 相应的,“预提费用”亦是同理。
5、比如,原计入“预提费用”科目的预提的贷款利息支出,该费用属于企业已发生尚未支付的负债,符合负债的定义,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
6、按新准则精神,并不是叫绝对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能不用就不用。
7、若不用这两个科目,就用与之相关的科目即可,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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