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
理财类型的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比如年金险、两全保险、分红险和万能险,其中年金险是约定年限,按照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是可以保生也可以保死,满期有满期金给付;分红险除了生存金可领取,还有公司红利分配;万能险有账户价值,通常与年金险组合投保。这类型的保险产品具有理财属性有一定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提到的保险产品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因为这些保险产品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另外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这类型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同时,这类保险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
个人商业保险能否执行强制措施?
个人商业保险能不能强制执行要依据保险的类型而定,如果是人寿险或者意外险,保险金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的保障,以不执行为原则,如果是财产保险,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