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由众多的委托人将其有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分别或集中转移给受托人并由此设立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存续期间,在需要的情况下,众多的委托人往往按照与信托有关的文件的规定或者应受托人的要求或者自发地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定与信托有关的重大事项;这一会议将他们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组成的集团,所以集合信托又称为“集团信托”。
集合信托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它为自益信托;
第二,它存在众多的委托人,从而相应地也就存在众多的受益人;
第三,它的信托财产是众多委托人(受益人)个人财产的集合体。集团信托属于明示信托。对集团信托的规制适用信托法关于信托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各种具体的集团信托在成立、执行、受托人条件、对受益权的满足以及对其运作过程的监督等方面所各自具有的特殊性。为了使这一规制能够得以有效进行,一些国家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信托特别法来对它们分别适用。
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之间有什么区别?
1.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多为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投资者。
具体原因是单个资金信任中的委托人数量为1个,如果其资金数量太少,将难以使用。单资金,所以它的委托人经常是代理。集合信托本身的特点是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统一管理和应用。虽然集合信托对单一投资者也存在一定的门槛限制,但这个门槛并非高不可攀,可以让大量的社会投资者参与进来。
2.委托人在单个资金信托中的地位与委托人在集体资金信托中的地位有很大区别
集合信托是典型的由信托公司设计和创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中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很多情况下更多的是委托人的意愿。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其他方(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和信托产品推广过程中非常处于被动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合同或信托公司拟定的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角色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