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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记者从广西财政厅获悉,该厅近期下达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3000万元,对2021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积极主动、资金支付和项目建设较快、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南宁市、江南区、上林县、南宁高新区等位列其中。
此次共有6个设区市、27个县(市、区)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激励,其中南宁、柳州、贵港、玉林、桂林5个设区市和南宁市江南区、上林县,柳州市城中区,贵港市覃塘区,玉林市陆川县等15个县(市、区)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考核优秀,获得督查激励;柳州、梧州、桂林、玉林4个设区市和柳州市柳北区,梧州市长洲区,桂林荔浦市、兴安县,玉林市玉州区等16个县(市、区)因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考核优秀,获得督查激励;南宁市江南区、南宁高新区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成效明显、考核评价优秀,获得督查激励。
据悉,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由获督查激励设区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等相关工作支出。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意愿调查、保障性租赁住房供需匹配摸底调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平台和“阳光社区·美丽家园”智慧云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宣传、编制专项规划等经费支出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