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通知,拟修订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合计新增5条,修订1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修改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修改第十七条、第七十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新增第十八条,明确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沪股通条件。(二)修改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调整机制。一是沪股通方面,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入机制;新增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三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出机制;修改第二十四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整公布时间。
深交所拟将深股通股票基准指数调整为深证综合指数,同时设置指数成份股(剔除风险警示股票和B股等)符合日均市值50亿元以上、日均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和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数占总交易日天数的比例低于50%等调入条件。明确深股通股票(非 A+H 股)存在日均市值低于40亿元,或者日均成交金额低于2000万元,或者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数占总交易日天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情形的,将在半年度定期调整时调出深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发生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以及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等情形的,调出深股通股票的相关安排保持不变,对第二十三条援引条款等作适应性修订。
(资料图)
原文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的共识,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原则同意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其中:沪股通股票标的范围调整为市值50亿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动性标准等条件的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的A股;港股通股票标的范围在现行港股通股票标的基础上,新增纳入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以及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根据联合公告,经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后,上交所可对标的纳入的具体条件、调整机制等作出规定。据此,上交所拟就进一步扩大沪港通股票标的范围对《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合计新增5条,修订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改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修改第十七条、第七十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新增第十八条,明确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沪股通条件。
(二)修改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调整机制。一是沪股通方面,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入机制;新增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三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出机制;修改第二十四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整公布时间。二是港股通方面,修改第七十三条,修改港股通股票调出情况,以涵盖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的情形;新增第七十四条,增加关于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市值测算及调整安排的表述。
(三)增加用语定义。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增加关于股票调整考察日、沪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生效日等定义。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则中“考察日前”包含考察日当日。
(四)其他适应性修改。由于增加了股票调整考察日的概念,为以示区分,一是将原规则中“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改为“ETF定期调整考察日”,涉及条款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和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二是将原规则中“考察日”改为“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考察日”,涉及第七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联合公告的安排,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本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进一步扩大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按照联合公告的相关安排,本所拟对《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以明确深港通股票标的的具体选择标准,进一步优化标的调整机制安排。
二、修订内容
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合计新增 4 条,修订 28 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深股通股票选取标准和机制
1.深股通股票调入标准及机制。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将深股通股票基准指数调整为深证综合指数,同时设置指数成份股(剔除风险警示股票和 B 股等)符合日均市值50亿元以上、日均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和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数占总交易日天数的比例低于 50%等调入条件。新增第十九条,明确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调入时点。其中,符合条件的当月新纳入深证综合指数或者当月被撤销风险警示的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在月度定期调整时纳入;符合条件的其他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在半年度定期调整时纳入。修订第二十条,在原A+H股中的A股调入安排基础上,新增A+H股中的 A 股被撤销风险警示后的调入安排。
2.深股通股票调出标准和机制。修订第二十二条,明确深股通股票(非A+H股)存在日均市值低于40亿元,或者日均成交金额低于2000万元,或者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数占总交易日天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情形的,将在半年度定期调整时调出深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发生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以及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等情形的,调出深股通股票的相关安排保持不变,对第二十三条援引条款等作适应性修订。
3.深股通股票调整公告时间。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深股通股票定期调入调出安排的公布时间。
(二)新增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纳入深股通股票规定
新增第十八条,明确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深股通,除需要符合深股通股票一般调入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上市时间满6个月及其后20个交易日、最近183日中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成交总额不低于60亿元、未因违反该类股票监管规定受本所公开谴责等条件。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该类公司首次纳入考察时点。
(三)调整港股通股票调出标准
新增第七十三条,明确属于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且不属于A+H股的港股通股票,调整考察日前十二个月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低于40亿港元的,调出港股通股票。港股通股票调入标准和调整机制不变,适应性调整条文顺序。
(四)其他修订
1.增加股票调整考察日等时点释义。在附则中增加股票调整考察日释义。对于深股通股票,股票调整考察日包含股票月度、半年度定期调整考察日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考察日。对于港股通股票,股票调整考察日为恒生综合指数编算细则中定期检讨所使用的数据截止日。此外,增加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考察日、深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生效日等释义。
2.其他适应性修订。完善全文有关调整考察日的表述,调整引用条文。修改 ETF 定期调整考察日的表述,与股票表述一致,相应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等表述。
本文编选自“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刘家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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