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数字化改造。对总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对经认定的重点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亿元;扩大采取贴息方式范围,推动企业加大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市、区联合以奖励或智评券等形式,按照规定支持企业购买智能工厂诊断咨询、数字化改造解决方案、两化融合贯标诊断等服务。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级资金给予不超过5万元券值奖励,鼓励各区加大支持力度,并给予国家级、市级智能工厂一定支持。
支持创新药械落地发展。对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以委托生产方式实现产出的Ⅰ类创新药,可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对进入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通过本市生产或委托生产等方式实现产出的产品,可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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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应用场景开放。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领域滚动发布应用场景创新重点任务,对标杆性示范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鼓励经过充分验证的智能网联汽车在高快速路场景开展测试应用并在特定区域开展商业试运营,支持达到技术条件的无人驾驶装备在特定区域开展测试应用。在金山等重点区域,推动建设无人机试验区和机场等设施,部署无人驾驶航空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开展适航审定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在开展安全评估的前提下,逐步开放无人机海岛运输、社区配送、环城绿带物流等应用场景。在特定区域开展无人船航道测试。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9日
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如下:
一、保障产业优质空间载体
1.保障产业发展用地空间。结合新城建设和南北转型,对符合总体功能导向和规划布局要求的成片预留区,加快完成整体启动手续;对其他符合产业规划的优质项目,经综合论证后,可通过战略预留区边界局部微调予以落地。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二转二”开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鼓励各区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各类园区开发主体按照产业导向和区域规划定位,参与存量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推动国企发挥主导带动作用,鼓励支持央企、本市国企加快盘活存量土地。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产业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
2.加强土地指标统筹和项目落地支持。对国家和本市战略性产业项目,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位于临港、上海化工区等市属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项目等,其土地指标可依法依规通过市级统筹增量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并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3.探索工业上楼新模式。在产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可行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用地和研发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建设功能复合楼宇,形成集生产、研发、中试、展示、销售、配套一体的综合高效利用厂房。鼓励产业用地混合使用,房屋类型可根据权属调查报告分别予以记载;产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按需确定容积率、高度等规划参数,涉及规划调整的,由市、区共商并听取相关主体意见,确定规划完善时间计划,工业企业工业用地经批准提升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款。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通用类研发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
4.加强优质低价标准厂房和通用研发类物业供给。鼓励支持国有园区、国有企业等建设优质低价标准厂房和通用研发类物业。对经批准实施容积率或建筑高度提升而增加使用面积的标准厂房、通用研发类物业及领军企业项目,企业自用以外物业实行限定用途管理,由各区指定相关部门统筹用于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入驻,鼓励园区和企业按照成本核算租金后出租,探索将相关要求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获得上述支持政策的产业用房,应严格落实租赁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
5.鼓励建设配套职工宿舍。鼓励各产业园区按照规划统一建设职工宿舍,地价按照本市租赁住房价格体系执行;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大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的15%配套指标建设职工宿舍。“十四五”期间,本市产业园区提供2万套以上职工宿舍。(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
6.打造产业地标。支持各区细化落实上海产业地图(2022),统筹产业和区域品牌,形成产业地标。支持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服务产业集群发展的创新中心、检测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资金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鼓励各区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在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内实现上海张江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及政策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各区)
7.优化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体系。针对孵化器、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服务重点产业的必要设施等功能性、保障性项目,合理约定达产目标,将孵化能力、入驻企业数量增长速度和估值规模等成长性指标以及研发能力、保障功能等指标,纳入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体系及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
8.支持重点领域产业项目配套仓储建设。建立市级部门会商机制,根据本市重点产业方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级危化品仓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证通过,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显示等市级重大产业项目在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划集中建设危化品仓库。探索完善支持重点产业必需的相关仓储设施建设措施。(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
9.明确重点产业链配套项目分类管理措施。对配套重点产业、符合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及优化布局的存量化工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在符合增产不增污和规划保留的前提下,支持园区内存量企业实施改扩建,园区外存量企业改扩建项目通过现有优质项目认定程序后实施。新建项目经产业部门牵头会商后认定为非化工项目的进入规划产业区域实施。化工园区外存量危化企业建设为重点产业链配套、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或总体安全风险低的危化项目,取得所在区支持后可实施。对于中试类项目允许探索适应行业特点的项目管理审评方式和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
二、加大资金支持高质量发展力度
10.强化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功能。发挥政府性产业基金、国有投资基金对本市重点产业投资促进的前置牵引作用,支持投贷联动。探索研究基金容错机制,将重大创新企业和项目落地、创新型企业孵化数量等指标纳入基金绩效考核;鼓励各区对引进重要项目的产业基金给予支持。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打造基金集群,鼓励“投早、投小、投科创”。研究持续扩大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规模,推动成立市场化的元宇宙、城市数字化转型基金。支持设立市场化的市级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其所投项目主体认定为园区开发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
11.加大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市、区联合以奖励或成长券形式支持“小升规、规转强”,按照企业产值增速分档,支持其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券值奖励,鼓励各区配套支持。鼓励各区探索对成长型创新企业给予“租税投”联动支持。鼓励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施贴息。开展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工作,各区对各梯度优质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
1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数字化改造。对总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对经认定的重点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亿元;扩大采取贴息方式范围,推动企业加大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市、区联合以奖励或智评券等形式,按照规定支持企业购买智能工厂诊断咨询、数字化改造解决方案、两化融合贯标诊断等服务。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级资金给予不超过5万元券值奖励,鼓励各区加大支持力度,并给予国家级、市级智能工厂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
13.加大“三首”支持力度。发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作用,优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政策,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创新产品合同金额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对集成电路企业和创新平台购买符合条件的自主安全可控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采购金额50%资助。支持自主安全可控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上线验证,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给予支持。对集成电路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验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研发资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上海银保监局)
14.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系统建设;支持企业实施具有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综合效果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支持企业、园区开展各种形式的低碳、零碳示范。以上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5.支持创新药械落地发展。对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以委托生产方式实现产出的Ⅰ类创新药,可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对进入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通过本市生产或委托生产等方式实现产出的产品,可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药品监管局)
三、拓展市场发展空间
16.促进消费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放大进博会溢出效应,发挥工博会等会展活动作用,支持上海制造与各类大平台相结合,扩大线上消费、丰富线下体验。支持多元化、专业化产业电商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创新产品消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计划。加快推广智能化配送设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17.支持生物医药创新药械应用。推荐更多药械产品或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普惠型医疗保险并将创新药械纳入特药目录。支持药械创新产品列入本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并可按规定直接入院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开展的上市后再评价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18.加大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及推广应用力度。本市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采用符合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导向的工业软件和智能硬件产品,对使用上述产品的企业提高资金扶持比例。市、区通过奖励或算力券形式,支持中小企业采购人工智能算力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
19.支持应用场景开放。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领域滚动发布应用场景创新重点任务,对标杆性示范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鼓励经过充分验证的智能网联汽车在高快速路场景开展测试应用并在特定区域开展商业试运营,支持达到技术条件的无人驾驶装备在特定区域开展测试应用。在金山等重点区域,推动建设无人机试验区和机场等设施,部署无人驾驶航空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开展适航审定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在开展安全评估的前提下,逐步开放无人机海岛运输、社区配送、环城绿带物流等应用场景。在特定区域开展无人船航道测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
四、优化产业综合生态
20.推动产业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托上海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市级协调机制。产业项目全面推行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单独发放。建筑单体已竣工且满足使用功能,符合规划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可先行单独完成竣工验收。对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市级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
21.提供韧性供应链体系支持。加快建设国家级电子化学品国际储备中心(交易中心)。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集成电路产品和电子设备零部件国际交易中心(储备中心)。畅通物资跨区域互联,完善重要物资应急保供中转站功能。支持重点产业配套的四大基础工艺保留必要产能并提升发展,有序推进项目改扩建和环评。提升长三角重点产业链应急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
22.加强共性创新技术供给和创新能力培育。对国家级、市级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建设。在重点行业和领域,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服务。对研究制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国际标准、知识产权等软实力提升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3.稳定先进制造业外资外贸发展。推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宣传和落地。市、区协同对于列入市级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制造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围绕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新基建等重点领域提供融资服务。开展海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试点。加强特色产业园区与自贸区政策联动,扩大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范围,推进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海关、各区)
24.加快产业人才集聚。支持高端制造业企业纳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支持紧缺技能人才落户,每年培育引进200名高水平技能人才,鼓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特点,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实施“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加大人才激励、项目扶持力度。扩大产业人才奖励范围,优化奖励金额设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根据其个人贡献分级分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5.市、区协同加大创新政策支持力度。各区、各部门加大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创新政策支持力度。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加强招商引资、企业培育、绩效提升、土地利用、市场开拓、放权赋能等,支持推动高端制造业发展壮大的各项工作探索。(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
本文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编选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智通财经编辑:严文才。
标签: 高端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