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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18日讯(通讯员 徐伟 记者 万凌云)不是该小区的业主,却不断收到小区物业的骚扰电话、短信,报警后,业主李某仍旧不得安歇,无奈之下诉至句容法院。4月18日,记者从句容法院了解到,目前这一案件已有结果。
原告李某本不是句容市某小区10栋2单元103室业主,但被告句容市某物业公司错将其手机号码录入业主系统。因此李某手机自2021年便不断接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催缴物业服务费的电话及催收短信,包括如不缴清物业费,将会被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影响征信等内容。随之而来的还有装修、装饰、房屋中介等骚扰电话,疑似手机号码信息遭遇泄露。
李某不堪其扰,多次至该物业公司服务中心,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实施电话、短信骚扰等侵权行为,在其系统内删除该电话。但是,该物业公司却以无权删除存于总公司系统内的原告号码为由,拒绝了原告的合理诉求。
2022年12月,原告无奈报警处理。民警处理后,该物业公司仍拒不改正,仍于2023年1月15日、1月20日、2月13日继续向原告实施电话、短信骚扰等侵权行为。
最终,原告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并诉至句容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明知电话号码错误的情况下,仍不断向原告手机号码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短信、骚扰电话,不仅侵害了李某的个人信息保护权益,还严重妨害了李某的私人生活安宁。该物业公司侵权行为事实确实存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经法庭调解下,最终该物业公司在其系统内将李某号码删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的损失500元。
承办法官就此表示,个人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隐私的范围规定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依法属于自然人的私密空间,未经其同意不得通过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或信息、发送垃圾邮件等方式侵犯其生活安宁,给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和不便的,还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相信随着《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困扰公众的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将逐渐减少,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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