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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选聘办法》)。《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
从具体内容看,《选聘办法》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选聘办法》规定,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要求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并给出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公式。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轮换。
三是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平等经营主体,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选聘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
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选聘办法》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建议,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情况报告等。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企业可能存在不合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任胜任能力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存疑、审计费用变动较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和主要人员等。
《选聘办法》还强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记者 贺觉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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