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香港证监会对高云红及冯雪莲作出公开批评,指他们违反《收购守则》下有关禁止阻挠行动的规则。对旭通控股有限公司(01826)的要约期在Masterveyor Holdings Limited于2021年5月13日发表公布时开始。由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旭通的全资附属公司出售了它持有的若干上市证券。鉴于出售事项在要约期内进行,且在汇总计算后属《上市规则》下的须予披露交易,因而构成阻挠行动,须受《收购守则》的规定所约束。
出售事项既没有取得旭通股东的批准,有关人士亦没有就须取得股东批准的规定向执行人员寻求豁免,明显地违反了《收购守则》的规定。
旭通的两名董事高及冯曾相当程度地参与出售事项,他们承认违反了《收购守则》,并同意接受对他们采取的纪律行动。他们承认,违规是由于他们对《收购守则》的规定存在疏忽和误解所致。
香港证监会提醒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从业员及人士,不论处境为何,都应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两份守则)行事,当中包括在有需要时征询专业意见。专业顾问应确保其客户明白及遵守两份守则。如对两份守则的适用范围有任何疑问,应尽早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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