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核查合同签订数量落实情况,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并优先衔接保障发电供热企业;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应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保障发电供热用煤稳定可靠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专项核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在前期企业自查和各地全面核查基础上,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近期将组织对今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合同签订数量落实情况。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并优先衔接保障发电供热企业;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应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二)合同价格机制落实情况。每笔煤炭中长期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价格水平或价格机制,按以下要求签订:
供需双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提出的合理价格区间(3月、4月份比照5月1日后施行的价格合理区间执行)内自主协商确定价格水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执行。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有关煤炭市场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非下水煤合同价格按下水煤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价格确定。其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自产煤与外调煤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原则合理确定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港口和坑口中长期合同价格均不能超过确定的合理区间。
(三)合同签订规范情况。合同应有明确合同数量、质量、期限、流向、价格机制、运输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严禁存在捆绑销售、强制全额预付款等不公平条款;严禁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严禁以低卡煤冲抵高卡煤出售;严禁超过全覆盖要求签订“过头”合同(企业自产煤供自有电厂的合同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全覆盖标准)等。
(四)今年以来合同履约情况。按此前有关通知要求,1月份合同价格和数量按去年12月份合同价格(5500大卡下水煤合同价格725元/吨)和数量执行;2月份合同价格按去年12月份合同价格执行,数量按今年签订合同执行:3月份合同价格和数量按今年签订合同执行,下水煤合同价格720元/吨。4月份下水煤中长期合同价格暂继续按3月份价格执行。
二、核查安排
(一)企业整改。(3月17日-27日)
企业在此前自查基础上,进一步对照本通知提出的核查内容进行梳理,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抓紧整改,对及时整改的问题不予追究,对自查后仍存在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国家有关部门将从严惩戒和问责。
(二)国家核查。(3月28日-4月)
鉴于各地近期疫情情况,国家核查组先组织赴央企开展核查,再视疫情情况组织赴地方核查。核查央企期间,各地牵头部门先组织对本地企业自查和全省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1.赴央企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建核查组分赴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煤集团等央企开展核查。
2.赴地方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建15个核查组赴各地核查。核查组将通过采取查阅原始数据资料、座谈、个别谈话、现场调研等方式,深入各地和煤炭、电力企业开展工作。
三、结果运用
根据核查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将对签订履约情况好的予以激励表扬,对签订履约情况差的,按照能源保供相关制度要求进行问责。
(一)计入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把合同签订履约情况记入合同签订履约信用记录,并作为煤炭、电力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强化政策挂钩。将企业签订履约情况与产能核准核增、运力配置等政策措施挂钩,加大对签订履约情况好的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对签订履约情况差的企业,在有关政策支持上予以严格限制。
(三)惩治典型案例。核查期间,如发现不严格落实签订要求或拒不履约的典型案例线索,煤炭企业可向我会反馈,由我会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核查属实的,国家有关部门将从严予以惩治并全国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煤炭企业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先跟协会报备。
(二)认真准备。请煤炭企业提前做好核查准备工作,认真准备合同签订履约相关原始数据和材料等,配合做好核查各项工作。
(三)严守纪律。核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到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减轻企业负担。
本文选编自“中国煤炭市场网”;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